海口万泉工贸有限公司等诉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股东权益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诚信律师事务所

诚信律师事务所

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第1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忠东 单位:
本案有三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告第一个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周某和李某1向全体股东赔礼道歉,其理由是两被告未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期在两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会,以及违法违章擅自任免公司副总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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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第160号。
2.案由:侵害股东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口万泉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龙昆下村48-1号B815。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中国科学院南海研究站,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站长。
原告:海南正方实业贸易公司,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金霖公寓102、103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原告:海南南方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地址:海口市金贸区椰城大厦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昊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以上四原告诉讼)。
诉讼代理人:杨志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以上四原告诉讼)。
被告: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实业),地址:海口市国贸大道中衡大厦第15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被告:周某,男,1935年8月出生,汉族,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李某1,男,1937年出生,汉族,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代理人:王某1,海南和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以上三被告诉讼)。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忠东;代理审判员:曾贞韦庆忠
6.审结时间:19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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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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