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德深物资贸易公司诉海口通达租赁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房终字第1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白平 单位:
这是一起因房屋买卖而引起的不当得利案,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德深公司与通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问题。尽管德深公司有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委托李某在海口为其购买一套房屋,并且在电汇给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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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振民重字第143号。
二审调解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房终字第102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德阳市德深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德深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孙长江德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航兵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口通达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谭梦龙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卫青玲;人民陪审员:许光瞳朱监年。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白平;审判员:刘海霞;代理审判员:李红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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