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牧工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北京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索搬迁补偿费案 房屋拆迁补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凯军 单位:
本案的焦点在于德华公司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搬迁补偿费的支付义务和相应的违约责任?该争议焦点隐含着公司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即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以及本案的具体案情,法院是否有必要、有可能对德华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以及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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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民初字第112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46号。
2.案由:追索搬迁补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牧工商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卢某,北京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利得丰(国际)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宝钟;代理审判员:许珊田海燕。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凯军;审判员:卫苏华;代理审判员:许雪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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