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经济联合社诉王某荒山租赁合同案 荒山租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云鹤志远科技研究所

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办公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终字第66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路军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问题:一是被告是否对荒山进行了开发;二是合同是否可予以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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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2)房民初字第4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终字第6661号。
2.案由:荒山租赁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辛庄经联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56岁,汉族,北京市云鹤志远科技研究所所长,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理人:李某,男,52岁,汉族,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隗爱卿;审判员:张树华;代理审判员:于润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磊;代理审判员:朱英俊辛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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