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等诉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邻采光案 采光权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民用建筑设计院建筑工程处

南京联宇法律事务所

南京民用建筑设计院

南京联宇法律事务所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处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经营科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民终字第7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杭鸣 单位:
本案争议的关键是:(1)确定采光权受到侵害的标准,包括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2)采光权受到侵害后的赔偿标准及数额如何确定。
1.关于采光权的侵害标准。
认定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首先要确定的是最低日照标准问题。根据法律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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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0)鼓民初字第26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民终字第745号判决书。
2.案由:相邻采光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孟某,男,1941年4月20日生,汉族,南京市人,南京民用建筑设计院建筑工程处主任。
诉讼代理人:李晓芳、张连福,南京联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孔某,男,1943年9月2日生,汉族,南京市人,南京民用建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诉讼代理人:李晓芳、张连福,南京联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孙某,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处,科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魏青松韦燕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陆某,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经营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张某,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副书记。
诉讼代理人(二审):贾某,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左祥瑞;代理审判员:王玫丁广。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杭鸣;代理审判员:卞正义钮丽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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