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吴某等房屋典权案 典权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阀门厂

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

南京光达有限公司

南京侨台整容门诊部

江苏神州大地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玄武区建筑公司

河北省峰峰矿务局总医院

江苏神州大地律师事务所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吉林省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外协质量科

吉林省长春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外协质量科

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

江苏神州大地律师事务所

江苏神州大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4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云 单位:
本案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契约的性质如何界定的问题,该契约从形式上来看,属一种押租契约,现行民事法律对此均没有规定,故一审判决吸收了过去对押租契约的理论研究成果对该契约进行处理。
1.本案契约的性质。
押租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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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1)玄民初字第29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419号。
2.案由:房屋典当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女,192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南京阀门厂退休工人,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余苏燕倪贵凤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朱某,女,南京光达有限公司职员,住南京市。
被告:吴某,男,194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南京侨台整容门诊部医生,住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花峻曹君亚江苏神州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男,1940年出生,汉族,南京市玄武区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南京市。
被告:吴某2(又名李某),男,194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峰峰矿务局总医院主任技师,住河北省。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花峻曹君亚江苏神州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3,女,1937年出生,汉族,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退休教师,户籍在湖北省十堰市,现住新加坡。
被告:陶某1,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外协质量科干部,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陶某2,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外协质量科干部,住吉林省长春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云;审判员:王慎薛亚萍。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仇杏明;代理审判员:钮丽娜杭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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