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武夷建筑装饰公司对外加工装配合同案 表见代理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首都钢铁总公司综合利用厂

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

北京武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武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2)通民初字第60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俊清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装饰公司的设计人刘某1、曲某为原告安装中央空调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该二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1、曲某为原告安装中央空调的行为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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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2)通民初字第6024号。
2.案由: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60年6月6日出生,回族,首都钢铁总公司综合利用厂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诉讼代理人:高德仁北京市隆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武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北京武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代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诉讼代理人:侯某,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北京武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俊清;审判员:张萍;代理审判员:徐寒军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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