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诉陶某等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 债的保全、撤销权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农垦南通分公司

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

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

江苏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一终字第10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凯 单位:
本案是关于合同法理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典型范例。撤销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被称为废罢诉权,又因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满足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目的,故又被称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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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2)启民一初字第36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中民一终字第1062号。
2.案由: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盛某,男,1948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启东市。
诉讼代理人:吴建新蔡斌江苏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陶某,男,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诉讼代理人:季斌,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苏农垦南通分公司材料员,住通州市。
诉讼代理人:倪思东,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姜某,又名姜某1,女,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诉讼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上诉人):陶某1,女,199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系陶某、姜某婚生女。
法定代理人:姜某,系陶某1之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汉飞;审判员:黄卫安;代理审判员:袁利胜。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锦平;代理审判员:姜凯吴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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