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天津市塘沽区自来水公司等供用自来水合同案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塘沽区新港宾馆

滨新律师事务所

公司营业站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经二终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魏洪海 单位:
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物品,离开水的供应,人们就无法生存下去,企业经营就无法正常运转。因此,水的供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而供用水合同就成为每个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合同。本案中,由于突然停水,导致无法经营,造成了原告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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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1)塘经初字第728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经二终字第55号。
2.案由:供用自来水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新港宾馆下岗工人,住天津市塘沽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彭文聪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塘沽区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福建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男,该公司秘书,住天津开发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沈某,男,该公司营业站站长,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上诉人):天津开发区业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秀园里1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那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男,公司副经理,住天津市塘沽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魏洪海。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春霄;审判员:宋海燕;代理审判员:郭秀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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