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高某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房屋租赁合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鹤壁市七九四厂招待所

鹤壁市七九四厂

鹤壁市七九四厂

鹤壁市七九四厂

文书字号: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2)山经初字第1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南洁 单位:
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合伙的认定问题。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因合伙投资办厂、经营实业所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且纠纷的类型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调整合伙纠纷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2)山经初字第104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河南省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开发区汽车客运总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鲁某、高某1,该公司职工。
被告:高某,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王某,男,鹤壁市七九四厂招待所职工。
被告:鲁某1,男,鹤壁市七九四厂职工。
被告:刘某1,男,鹤壁市七九四厂职工。
被告:常某,男,鹤壁市七九四厂职工。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南洁;代理审判员:曹建业;人民陪审员:张志伟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