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吴碱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储蓄合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昊碱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025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波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而不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中昊碱业公司与万源路分理处所建立起来的是储蓄存款关系;第二,万源路分理处应承担兑付责任,但中昊碱业公司所收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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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2)丰民初字第1341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02572号。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被上诉人):中昊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底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程某,女,49岁,中昊碱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负责人:颜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丁然北京市尚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波;审判员:杨培红;代理审判员:殷立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宝升;代理审判员:彭宁燕李晶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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