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等诉海口市园林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不作为侵权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琼州大学

海南省机电工程学校

海口市第四中学

海口市第四中学

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

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2)振民初字第67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亮 单位: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其特点是原告认为被告消极地不履行法定义务,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利,故诉请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作为园林管理部门对属于公共树木的行道树负有勤勉管理、清理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致人损害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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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2)振民初字第67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吉某,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
诉讼代理人:高文祥曹全红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系吉某之女),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州大学学生,住海口市。
原告:陈某1(系吉某之子),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机电工程学校学生,住海口市。
原告:陈某2(系吉某之子),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第四中学学生,住海口市。
原告:陈某3(系吉某之女),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海口市第四中学学生,住海口市。
被告:海南省海口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海口市公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汤某,该局干部。
诉讼代理人:林接明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恩源;代理审判员:吴小亮;人民陪审员:王玉梅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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