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青岗岭乡政府、青岗岭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案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终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大华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
赵某3、赵某2和赵某4因出“义务工”参与架设电线触电而受伤或死亡。这里的义务工是指乡村涉及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公路或架设电线等公益性事业时,以户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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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01)民初字第1330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终字第6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学生,住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47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1,女,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15年11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2,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3,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农民,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罗昆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回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岗岭乡政府)。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乡。
法定代表人:米某,乡长。
诉讼代理人:邓绪信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乡乐德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乐德古村村委会)。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乡乐德古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1,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钺;审判员:李必顺;代理审判员:郑大华。
二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吉敏;审判员:付瑞康;代理审判员:何家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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