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诉江苏省人民医院损害赔偿案 医疗事故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市级机关通讯中心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人民医院病理科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7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盛皓 单位:
1.关于被告的诊断是否属于误诊问题。
本案是一起因误诊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案。此案对于法官来讲难度较大,难就难在如何判断被告的诊断是不是误诊?判断医生是否误诊,绝对不应该仅仅以结果来评判。因为医学作为一门科学,人类对其的认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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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鼓民初字第57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终字第761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蓝某(曾用名蓝某1、蓝洁),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南京市市级机关通讯中心话务员,住南京市鼓楼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尹剑钱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住所地:南京市广州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宋辉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范某,男,人民医院病理科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皓;代理审判员:沈菁龚维维。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通;审判员:沈亚峰;代理审判员:吴春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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