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某等诉天津市东方红汽车运输场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塘沽区五姐妹大排档

天津市塘沽区河头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实业总公司法制办公室

危险品运输场

危险品运输场安技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实业总公司法制办公室

津沽律师事务所

津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1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鲁士春 单位:
本案涉及杜某买卖的两辆汽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汽车牌照挪动、涂改车辆发动机号、涂改车架号,后将拼装的车辆卖给他人,他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杜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是何种责任?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登记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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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1)塘民初字第619号。
再审判决书: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1)塘民再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114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廉某,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回族,天津市塘沽区五姐妹大排档厨师,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代理人:冯某,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冯某1,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河头镇农民,住天津市塘沽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实业总公司法制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场(以下简称危险品运输场),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赵新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危险品运输场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危险品运输场安技科科长。
第三人:杜某,男,1963年1月3日出生,个体运输司机,住天津市塘沽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实业总公司法制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天津市东方红汽车运输场(以下简称东方红运输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龙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穆正光津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一审独任审判:审判员:肖强。
一审再审法院: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士春;审判员:李同友;代理审判员:李焕庭。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秋英;代理审判员:宋淑英张晓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2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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