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等诉钱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在无锡市建行疗养院桃园山庄

在无锡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

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

在无锡市滨湖区卫生防疫站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1)滨马民初字第1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锡铭 单位:
本案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特殊性在于,该起事故的受害者是个身怀六甲的妇女,在这起事故中受侵害的不仅是这位妇女本人,还有其腹中的胎儿。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母体中胎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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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1)滨马民初字第129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裴某,女,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在无锡市建行疗养院桃园山庄工作,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吴某,女,200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吴某1,在无锡市四方制桶有限公司工作,吴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程军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在无锡市滨湖区卫生防疫站工作,住无锡市滨湖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春照;审判员:汪健汤建成
6.审结时间:2002年6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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