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公司南京经营分公司诉南京松正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 财产损害赔偿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二终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武圣祥 单位:
计算机数据资料的价值界定,对计算机数据资料在日常操作(供货商与客户作为行为者)中的行为规则或义务,及发生这种很容易发生的情况时的责任认定,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本案一审法院根据法律原则,运用计算机原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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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1)玄经初字第80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二终字第17号。
2.案由: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青岛海信电器公司南京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530号B幢108室。
负责人:都某,海信南京分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周昕明江苏南京天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松正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正网络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648号0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松正网络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蒋泉良刘沐龙南京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圣祥;审判员:高炜;代理审判员:刘立柱。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俊;代理审判员:陆正勤张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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