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孙某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南通今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棉织十八厂

江苏省南通市实力法律服务所

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2)港富民一初字第6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潘建明 单位:
本案的案件事实很清楚,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支持原告诉请的33225元死亡补偿费以及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来确定赔偿范围。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补偿费。虽名为死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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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2)港富民一初字第655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今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人。
原告:戎某,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棉织十八厂工人。
两原告诉讼代理人:朱蓉蓉,江苏省南通市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孙某1,男,194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通州市。
两被告诉讼代理人:王羽张红霞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建云;审判员:景辉;代理审判员:许文彤
6.审结时间:200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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