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中国社会出版社肖像权案 肖像权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昆明铁路局昆明东站凉亭货场

拓东律师事务所

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三终字第5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向红 单位:
本案的特点在于:纠纷系因上诉人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蓝镜头》一书中刊登有被上诉人韩某的历史照片所致。人民法院对将历史照片登载在公开发行书刊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权侵犯的认定,应当着重考虑发行者的行为是不是一种以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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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2)五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三终字第535号判决书。
2.案由:肖像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韩某,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在昆明铁路局昆明东站凉亭货场工作,住昆明市。
诉讼代理人:陈系训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社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二龙路甲33号。
法定代表人:米某,总编辑。
诉讼代理人:杨嘉寿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瞿建华;审判员:张策群;代理审判员:李兴元。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莉;审判员:刘利兵;代理审判员:余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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