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李某等名誉权案 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成都市化工压力容器厂

四川民达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新都县龙安乡龙安中学

四川省成都市化工压力容器厂

四川成都大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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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00)大邑民初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福军 单位:
笔者对判决的结果是赞同的。但略觉遗憾的是判决书中对反诉原告李某提出的杨某散发鉴定结论的行为,即将他人不是自己儿子的事实公之于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没有进行详细的说理论述,而本案的研讨价值恰恰在于此,笔者不耐揣测,对此略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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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00)大邑民初字第27号。
2.案由:赔偿及名誉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化工压力容器厂职工,住大邑县。
诉讼代理人:张淑仪四川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尹某,女,四川省新都县龙安乡龙安中学。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化工压力容器厂职工,住大邑县。
诉讼代理人:张健四川成都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化工压力容器厂副厂长,住四川省成都市。
第三人(反诉原告):杨某1,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邑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杨某1之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世伟;审判员:张明华;代理审判员:刘文杰
6.审结时间:200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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