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诉广西日报社名誉侵权纠纷案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农机校

广西大学

广西平果县委办公室

远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7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华婕 单位:
本案是一起报社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对死者的名誉权造成侵害而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依照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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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722号。
2.案由:名誉侵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系徐某1之父),男,1944年7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农机校教师,住广西平果县。
原告:谢某(系徐某1之母),女,1945年7月16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无业,住广西平果县农机校宿舍。
原告:徐某2(系徐某1之妹),女,1967年2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广西大学干部,住南宁市。
原告:徐某3(系徐某1之弟),男,1969年4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广西平果县委办公室干部,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广西日报社,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社长。
诉讼代理人:滕华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姚慧光
6.审结时间:20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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