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魏某离婚案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达民终字第1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天智 单位:
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应否准许叶某与魏某离婚,如离婚,双方的婚生子魏某1应归哪方抚养;二是本案的主要焦点即魏某以姜某名义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机场支行的569000元存款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三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是否应...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达民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达民终字第168号。
2.案由:离婚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叶某,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渠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叶某1,男,汉族,1952年1月8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渠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王健四川达州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魏某,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渠县,现在深圳市宝安区务工,住深圳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代某,男,汉族,1951年8月1日出生,教师,住四川省渠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某,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四川省大竹县。
诉讼代理人(二审):韩冀平谭小乐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立元;审判员:石友章谭明德。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黎;代理审判员:李燕玲王晓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26日(依法延长审限期)。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