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蒋某离婚案 离婚、过错赔偿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中山法律服务所

南京建筑第一公司

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下民初字第8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蓉 单位: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诉讼案件,很有启发意义。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效地发挥了它的能动作用,做到了合乎法理、顺乎民情,十分难得。概而言之,有如下三个特点:
1.积极介入,推进程序。
本案被告曾向法院自诉本案原告犯有重婚罪,使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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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下民初字第826号。
2.案由:离婚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姚某,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南京市下关区。
诉讼代理人:程裕鸣,南京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女,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南京建筑第一公司下岗工人,住南京市下关区。
诉讼代理人:刘新宁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蓉;审判员:汪卫国;代理审判员:黄建
6.审结时间:20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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