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宏发起重机械厂诉肥东县劳动局案 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安徽省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合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琦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梁某的行为是否为个人行为以及肥东县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是否正确等方面。
1.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使用劳动者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为主要特征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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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02)肥东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合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安徽省合肥宏发起重机械厂,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厂长。
被告:安徽省肥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肥东县人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梁某,男,30岁,初中文化程度,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梁某1(系梁某父亲),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其宏,安徽省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锦祥;审判员:刘晓萍杨廷明。
二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成;审判员:李萍;代理审判员:李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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