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香港东方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杰诚机电设备公司案 劳动关系确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船舶总公司七五〇试验场

贵州省织金县盐业公司

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

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民三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宁 单位:
本案原告周某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诉讼活动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离婚后,其父母系其监护人,原告的父母以原告在被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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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民初字第180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民三终字第18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中国船舶总公司七五〇试验场(以下简称“七五〇试验场”)工程师,现住昆明市。
法定代理人:周某1,男,汉族,1929年11月14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盐业公司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周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高某,女,汉族,1935年9月12日出生,贵州省人,住址同上,系周某之母。
被告(被上诉人):香港东方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
诉讼代理人:许永成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云南昆明杰诚机电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杰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仁萍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斌;审判员:张建华;代理审判员:杨宁。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惠;代理审判员:张淑芳包靖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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