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经济补偿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1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曦 单位: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1994年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刘某从方正电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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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民初字第426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138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被上诉人):刘某,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代理人:刘正赫,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人(上诉人):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数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裁。
诉讼代理人:李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方正数码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斌;审判员:顾燕;代理审判员:刘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稚侠;代理审判员:范清金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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