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六街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领导小组办公室诉中国农业银行易门县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票据付款请求权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六街清偿办

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

红塔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易门县农行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02)易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成仁 单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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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02)易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书。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云南省易门县六街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六街清偿办”)。
负责人:贾某,六街清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绍春,男,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易门县支行(以下简称“易门农行”)。
法定代表人:普某,行长,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李双能,男,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农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成仁;审判员:杨慧罗天鹏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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