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等诉吴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补偿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02)句后民一初字第1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任伟 单位:
本案是一起受害人因救助他人死亡而要求受益人给予赔偿的民事纠纷案,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讨论。
1.对江某1行为性质的认定。两原告之子江某1在与被告吴德冰等同学一同戏水时,见吴某落入水沟深处,即与其他同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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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02)句后民一初字第11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江某,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农民,住句容市,系江某1之父。
原告:王某,女,1962年1月出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农民,住句容市,系江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江某。
两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张秀花,江苏省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1988年8月出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学生,住句容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1,男,1949年10月出生,系吴某之父。
被告:吴某1,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农民,住句容市。
诉讼代理人:陈华坤,江苏省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任伟
6.审结时间:20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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