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张某2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诉因选择权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苍山县卞庄镇政府

文书字号: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2002)苍民再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明龙 单位:
关于当事人诉因的选择。所谓诉因,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据以提出诉讼的理由或原因。而当事人的诉因选择权,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某种情况下选择决定提出诉讼的理由或原因之权利。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原告都可以享有这种诉因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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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2000)苍磨民初字第242号。
再审判决书: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2002)苍民再初字第1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苍山县。
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1950年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卞庄镇政府干部,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张某2,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诉讼代理人:张某3,男,194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2之父。
被告:姜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苍山县。
诉讼代理人:姜某1,男,194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抗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清军;审判员:刘晓辉潘洪春。
再审法院: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素华;审判员:张继宝张敬田
6.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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