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等11人诉黄某损害公司利益案 代表人诉讼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科达光电器械经营部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邵坚烈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董事长在任职期间,未忠实履行义务,违法经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作为直接受害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并未提起诉讼,而是由企业的其他股东以企业利益受损为由代为起诉。因此,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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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民二(商)初字第1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33号。
2.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章某,女,汉族,1952年12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沈某,男,汉族,1947年12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顾某,女,汉族,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汉族,1951年9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沈某1,女,汉族,1951年5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范某,女,汉族,1951年8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徐某,女,汉族,1951年5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丁某,女,汉族,1953年3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任某,女,汉族,1953年2月11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蒋某,男,汉族,1955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上诉人):毕某,女,汉族,1950年12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洪亚琪,男,194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二审):邱建森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黄某,男,汉族,1947年8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原上海市科达光电器械经营部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杨宝根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科达光电器械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邱建森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坚烈;审判员:陆晓峰;代理审判员:邵伟忠。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蔚;代理审判员:凌崧周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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