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草卷烟销售公司等申请执行昆明市五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案 民事执行
法官解说
1.关于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烟草卷烟销售公司是否属于超过执行期限、丧失申请执行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的为6个月。
据本院查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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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执行依据
再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云高民一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27号裁决书。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合资经营纠纷案。
3.双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烟草卷烟销售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岛建设有限公司(香港)。
被执行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
4.执行机关和执行组织
执行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执行裁判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超;审判员:方虎、汤名哲。
5.执结时间:20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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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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