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马某劳务欠款纠纷案 鉴定结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昭中民二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0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孝荣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2001年11月11日借条上的“李某”签名究竟属谁所写。为此,原告李某提供了自己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的倾向性意见,而第三人林某对此提出了相反的由乐红乡派出所委托鲁甸县公安局和云南省公安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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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02)鲁民初字第72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昭中民二终字第33号。
2.案由:劳务欠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49岁,汉族,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40岁,汉族,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
被告:马某(又名马某1),男,41岁,回族,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
诉讼代理人:谢奠华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某,男,36岁,浙江省人,农民,现住鲁甸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国凤;审判员:李兴山罗友能。
二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贤标;审判员:耿泽凤;代理审判员:王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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