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诉俞某1经济补偿案 证明责任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2)诸民初字第32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7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纯 单位:
1.本案原告起诉的时间是在2002年4月1日以后,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是电话录音问题。根据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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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2)诸民初字第3234号。
2.案由:经济补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俞某,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职员,住诸暨市。
诉讼代理人:宣少军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1,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职员,住诸暨市。
诉讼代理人:马显涛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纯
6.审结时间:20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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