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诉五河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管理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

蚌埠市公安消防支队

五河县城关农技站

安徽倚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02)五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万武 单位:
本案属新类型案件。当事人起诉的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核定行为,而公安消防机构认为,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9号《关于对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批复》,该核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属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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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02)五行初字第6号。
2.案由:诉消防管理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五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五河县农机局)。
法定代表人:钱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子宁、邱永超,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人:杨某,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蚌埠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
第三人:杨某1,五河县城关农技站职工。
委托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茂义;审判员:祝国强陈慧琴
6.审结时间:20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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