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

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福清市公安局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榕行终字第1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莉 单位:
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靠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所谓的间接证据是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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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2)融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榕行终字第134号。
2.案由: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男,1937年12月27日出生,福清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郑某1,福清市人,农民,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林云峰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吴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秦某,福清市公安局干警。
第三人(上诉人):魏某,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某,女,福清市人,农民,系第三人妻子。
委托代理人(二审):游云善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某,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福清市人,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莉;代理审判员:陈训达;人民陪审员:薛忠亮。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钟华;审判员:谢红波;代理审判员:孙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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