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通州支行等诉通州市房屋产权监理所撤销房屋产权证案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建行通州支行

信达南京办事处

信达南京办事处

江苏南通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开发公司清算组

民生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中行终字第0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萍 单位: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开发公司与民生公司间关于本案所涉及的房地产买卖关系是否依法成立。
根据城市房地产法律规范的规定,开发公司没有依法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尚不具备转让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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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港行初字第6、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中行终字第076号。
2.案由:不服撤销房屋产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通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通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曹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吉某、朱某,建行通州支行职员。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南京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某,信达南京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姜某,信达南京办事处职员。
被告(原审被告):通州市房屋产权监理所。
法定代表人:曹某1,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家楠、黄颖、江苏南通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通州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单某,开发公司清算组成员。
第三人(上诉人):通州市民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任某,民生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琴;审判员:魏莉莉宋金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施汉忠高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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