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工商登记证实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

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阳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胜 单位: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行政机关所作说明与营业执照相抵触时如何确定其效力;二是能否以有无工商档案确定其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效力。
本案是被告工商机关出具的证明与其核发的营业执照内容产生抵触,有关部门采用了证实所引发的诉讼,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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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02)灯行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阳行终字第2号。
2.案由:出具工商登记证明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男,35岁,汉族,灯塔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灯塔市。
被告: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敖某,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某1,男,42岁,汉族,灯塔市人,个体工商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跃发;审判员:程启祥王胜。
二审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秀杰;审判员:富德义由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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