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等诉永定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永定县坎市法律服务所

龙岩民商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岩行终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丁建岩 单位:
本案是一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在招、投标领域中发生的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原告的投标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串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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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01)永行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岩行终字第27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卢某,男,1941年6月2日出生,农民,住永定县。
原告(上诉人):卢某1,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永定县。
原告(上诉人):卢某2,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农民,住永定县。
原告(上诉人):苏某,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永定县。
原告(上诉人):苏某1,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农民,住永定县。
原告(上诉人):卢某3(伟),1967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永定县。
原告(上诉人):卢某4,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住永定县。
原告(上诉人):林某,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农民,住永定县。
原告(上诉人):廖某,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农民,住永定县。
原告(上诉人):卢某5,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永定县。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永定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卢浩兰,永定县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审):卢连春,龙岩民商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永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定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胡某、卢某6,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福兵;审判员:胡初文曹宗庆。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柏生;审判员:丁斌;代理审判员:丁建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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