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等诉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市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铁路局第三中学

铁路局第三中学

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

新市区工商分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2)新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热孜万 单位:
本案是由于市工商局撤销了被告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福利光明电线厂经济性质的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对企业性质重新予以确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60日内对原告的申请未作任何答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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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02)新行初字第3号。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男,1941年9月2日出生,无业,住米泉市。
原告:武某,男,1928年7月14日出生,铁路局第三中学退休职工。住铁路局。
原告:向某,男,1930年1月15日出生,铁路局第三中学退休职工。住铁路局。
原告:武某1,男,194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临颍县。
委托代理人:杨桂尧新疆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新市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新市区工商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热孜万;审判员:张炳蔚关菱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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