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淮安市清河区财政局不依法发放退休工资、福利待遇案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行终字第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玉美 单位:
事业单位在实行企业化管理改制的过程中引出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往往都很复杂。本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因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问题而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本身焦点问题是原告范某的退休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否由被告解决。案件本身比较复杂,因而围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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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01)浦行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淮行终字第8号。
2.案由:请求发放退休工资及福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范某,女,1945年4月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淮安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沙炳辉江苏淮安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淮安市清河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淮安市清河区财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海滨淮安楚平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世会;审判员:徐景文方卫东。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景明;审判员:顾红;代理审判员:浦永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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