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四川省达州市司法局撤销公证书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达州绥定律师事务所

四川达州渝达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晚霞法律服务所

达州市司法局

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

达州市棉纺织总厂

达州市棉纺织总厂

达州市民通兽药公司

四川达州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达州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

四川达州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生啤酒公司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行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雪梅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证行为和撤销公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本案的被告应列作出撤销公证决定的原行为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三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能否超过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范围进行审理;四是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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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达行初字第9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行终字第31号。
2.案由:撤销公证书行政复议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冯某,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承志、李浩,四川达州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吉林四川达州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胡竞成,达州市晚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达州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达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夏某,达州市通川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冯某1,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达州市棉纺织总厂退休职工,系原告之兄。
委托代理人(一审):孙某,达州市棉纺织总厂职工,系冯某1之妻,全权代理。
第三人:冯某2,男,1948年2月26日生,汉族,达州市民通兽药公司职工,系原告之兄。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罗明四川达州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某3,男,1950年11月29日生,汉族,达州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职工,系原告之兄。
委托代理人(一审):邓钢钧四川达州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某4,男,1953年8月13日生,汉族,四川迪生啤酒公司职工,系原告之兄。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寇长荣;审判员:刘永宣;代理审判员:王晓钟。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胡莉虹;代理审判员:王凤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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