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诉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不撤销公证决定案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行终字第1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蓉 单位:
本案是由公证而引起的行政讼争。康某已是第二次作为原告起诉被告静安区司法局,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1999年8月26日,本院以(1999)静行初字第37号受理了康某要求撤销静安区司法局作出的沪静司(199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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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2)静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行终字第163号。
2.案由:不服不撤销公证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康某,女,1940年9月7日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五云、黄顺宝,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谢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昊东上海市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民昌;代理审判员:符德强姚蓉。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锦萍;代理审判员:王朝晖周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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