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诉宁德市旅游局指定审计行为案
案由:
审计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

宁德市蕉城区政府外经委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行终字第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8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叶丽丹 单位:
本案是一起审判实践中较为罕见的不服指定审计行为案。虽然案件事实简单,但争议较大。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关于指定审计行为的可诉性问题。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宁德市旅游局指定审计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一直是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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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2)蕉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行终字第53号。
2.案由:不服指定审计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宁德市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缪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廖某,该旅游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方向新,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宁德市蕉城区政府外经委工作人员。
第三人:闽东益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可宁;审判员:叶丽丹林锡铿。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跃生;代理审判员:王嫔何如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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