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众和纸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常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02)熟行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耿永贵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原告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意识不强,认为其对进口设备开箱安装、调试和试样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使用”情形,被告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违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进出口贸易增加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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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02)熟行初字第18号。
2.案由:不服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常熟市众和纸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下称众和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苏州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称检验检疫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汪建军江苏苏州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伯祥,审判员:戴卫忠陈耀根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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