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城关供销社农资供应中心诉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驻马店鸿鹰律师事务所

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大队

汝南县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01)汝行初字第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俊 单位:
1.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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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01)汝行初字第23号。
2.案由:不服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汝南县城关供销社农资供应中心。
负责人: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驻马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汝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汝南县人民政府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俊;审判员:邱保国王忠
6.审结时间:200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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