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建阳市潭城镇人民政府不予颁发离婚证案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共建阳市潭城镇党委

潭城中心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02)潭行初字第0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4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建文 单位:
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是简单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亦不是简单地否决被告的辩解。而是将被告的不予颁发离婚证而又未按照法律规定书面告知的行为定性为行政不作为。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人民法院如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们认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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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02)潭行初字第001号。
2.案由:不服不予颁发离婚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建阳市潭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中共建阳市潭城镇党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祥鸣,潭城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朱某,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斌;审判员:王建华郑建文
6.审结时间: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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