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诉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收缴假币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开发部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行长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行初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6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德英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金融机构作为企业法人,其是否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收缴和没收假币是否均是招行东方广场支行的行为,收缴假币及送请鉴定的行为是否合法?
1.招行东方广场支行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通常认为,行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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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行初字第52号。
2.案由:不服收缴假币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霍某,男,31岁,汉族,天津市人,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开发部职员。
被告: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
负责人:袭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曲某,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行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德英;代理审判员:杨鹏英陈志杰
6.审结时间:20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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