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等诉福鼎市贯岭镇人民政府选设村址决定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福鼎分所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福鼎分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行终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海滨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02)鼎行初字第003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行终字第37号。
2.案由:不服选设村址决定并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曾某,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曾某1,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曾某2,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男,现年62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黄某,男,192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男,194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廖某,男,194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曾某3,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曾某4,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廖某1,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蔡振明浙江省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福鼎市贯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董帝銮、陈春生,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福鼎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董帝銮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福鼎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海滨;审判员:张利群董福清。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先干;代理审判员:何如芬黄冰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