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诉铁道部铁路旅客票价管理案
案由: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铁路局

上海铁路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行终字第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民华 单位:
1.此案件是北京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受理的首起部级行政机关因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被公民认为侵权并被起诉的行政案件。由于该案涉及面广,法律问题新,故在起诉前后均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当时的社会热点之一。由于...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行终字第39号。
2.案由:铁路旅客票价管理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乔某,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法定代表人:傅某,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期间改为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北京铁路局干部。
第三人:上海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铁路局干部。
第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民华;代理审判员:强刚华何君慧。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清;审判员:吉罗洪何谢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2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