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泛美卫星国际系统责任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第二税务所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决定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铎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中央电视台法规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行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靛卿 单位:
1.法律解释与国际条约的适用。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第三人支付给原告的费用如何进行法律定性以及原告是否负有就其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费用向我国缴税的义务。这涉及应适用何法律于本案案件事实的问题。
在展开此问题的解说之前,我们有必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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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初字第16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行终字第24号。
2.案由:不服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泛美卫星国际系统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康涅狄格州06830格林威治皮克威克大厦1号。
法定代表人: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路宇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第二税务所。
法定代表人:杨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嘉本北京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干部。
第三人:中央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赵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中央电视台法规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靛卿;审判员:吴月;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谢忠;代理审判员:景涛赵宇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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